檢察官

廉政署

調查局

政風處

監察委員

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修習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二科以上(每科二學分以上)課程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列條件之一者甄選之:

1. 曾任檢察事務官或司法事務官合計二年以上。

2. 曾任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四年以上。

3. 曾任警察官四年以上。

4. 政風處

特考

 

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部門

行政院長法務部檢察

行政院法務部

法務部

內政處

監察院

權責

1實施偵查

2.提起公訴

3.實行公訴

4.協助自訴、擔當自訴

5.指揮刑事裁判的執行

6其他法令所定職務的執行

 

 

一、國家廉政政策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二、廉政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之研擬及解釋。

  三、貪瀆預防措施之推動及執行。

  四、貪瀆或相關犯罪之調查及處理。

  五、政風機構業務之督導、考核及協調。

  六、政風機構組織、人員管理之擬議及執行。

  七、法務部部本部政風業務之辦理。

  八、其他廉政事項。

犯罪事證的搜集與調查,因此常須與檢察官及警方合作辦案。

1. 案件調查:包括前期蒐證、案件執行之規劃、詢問、搜索、跟監、守候、拘提、逮捕、借提、還押、通訊監察、調查書類製作及協助公訴蒞庭等調查蒐證作為。

2. 據點工作:全盤掌握所分配轄區之狀況,進行有關國家安全、貪污瀆職、賄選查察、毒品防制、經濟犯罪等情報資料之蒐集及案件線索之發掘。

 

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 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依憲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監行 政院及其有關部會 促其注意改善。又憲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 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監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監察院為行 使監察職權 得由監察委員持監察證或派員持調查證 赴各機關部隊公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 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員不得拒絕 依監察法第三條 規定,監察委員得分區巡迴監察 第四條規定,監察院及監察委員得收受人民書狀 依監試法第一條規定,政府舉行考試時,除檢覈外 均由考試院考選機關,分請監察院或監察委員行署 派員監試 又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監察院並依法受 公職人員財產之申報。

   依上所述,監察院具有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並得提出糾正案,以及收受人民書狀、 巡迴監察、調查 監試、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等職權 以上各項職權之行使 始於調查,終於提出糾正案或彈劾、糾舉 監察委員行使調查權 除自動調查外,其主要來源即是人民書狀 監察院收受人民書狀後,由監察院業務處第二組簽註意見 送呈值日委員核批。其經核批調查者,由監察院依籤定席次 輪派監察委員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屬於糾正案性質者 由各有關委員會處理;屬於彈劾案或糾舉案性質者,應交付審查 由全體監察委員按序輪流擔任審查委員;經審查成立者,移付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或送交被糾舉人員之主管長官 或上級長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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